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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制度之强制减仓制度

admin 股指期货 2020-04-12 01:11:01 262 0 股指期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强制减仓是交易所当天以停止涨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申报书,当天的停止涨价和该合同的净持仓利益投资者以持仓比率自动成立交易。 如果同一投资者双方都有仓库,其净仓库部分的平仓发票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馀平仓发票则相反带仓库自动碰撞平仓。

期货交易制度之强制减仓制度

  第一条强制减仓的方法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2交易日结束交易后,交易所系统申报上涨的停止价格不能成交,投资者合同单位的净持仓损失拥有D2交易日结算价格的10%以上的所有持仓。

  如果投资者不愿以上述方式平仓,可以在收市前取消订单。

  (二)投资者单位净库存损益的确定;

  投资者合同机构的净持仓损益指的是投资者合同持仓损益的合计除以净持仓量。 此合同的持仓损益合计是此合同的所有持仓中,到D1交易日为止成交的上次交易日的结算价格、D1交易日与D2交易日成交的实际结算价格与D2交易日的结算价格的差额相加而计算出的损益合计。

  (三)确定净持仓利润投资者的平仓范围;

  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纯持仓利润大于零的投资者持仓均在平仓范围内。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一)在平仓范围内按利润大小分三级分配。 首先,将平仓范围内单位的净持仓利润分配给D2交易日的结算价格的10%以上的持仓(简称利润的10%以上的持仓),接着分配给公司的净持仓利润小于D2交易日的结算价格的10%,为6%以上的持仓(简称利润的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公司的净持仓利润

  (二)以上各级分配比率按申报平仓数(馀申平仓数)与各级平仓收益保持数之比分配。

  公司净持仓收益的10%以上持仓数量在申报平仓数量以上时,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公司净持仓收益的10%以上持仓数量的比率,将申报平仓数量分配给公司净持仓收益的10%以上持仓

  公司净持仓利润的10%以上持仓数少于申报平仓数时,根据公司净持仓利润的10%以上持仓数与申报平仓数的比率,将公司净持仓利润的10%以上持仓数分配给申报平仓投资者。 单位净持仓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单位净持仓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单位净持仓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单位净持仓盈利6%以上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五)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在D2交易日关闭市后实行,强制减仓结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六)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合同D2交易日的上升(下跌)停止价格。

  (七)强制减仓当天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合同上调幅度按合同规定执行。

  (八)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第二条该合同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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