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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制度之结算担保金制度

admin 股指期货 2020-04-10 21:11:40 273 0 股指期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第一条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支付的、为了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保证资金。

  第二条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 基础保证金是结算会员为了参与交易所的结算交易而必须缴纳的最低保证金额。 变动担保金是根据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调整的担保金。

  (一)各类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保证金为:交易结算会员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全面结算会员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5000万元。 结算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结算交割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指定银行的结算保证金账户缴纳该金额的基础保证金。

交易制度之结算担保金制度

  (二)交易所在每季度最后交易日收到市场后,根据市场整体情况推算市场整体结算保证金总额,结算保证金总额为上季度日均交易保证金的8%。

  各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比例分担结算保证金的总额。 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的前期日平均交易量/交易所的前期日平均交易量80%×该会员的前期日平均保管量/交易所的前期日平均保管量)。

  结算会员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的金额大于该结算担保金的馀额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以内必须向交易所的指定银行的结算担保账户补充差额部分的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的金额小于该结算担保金的馀额且大于该基础担保金的金额的情况下, 交易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担保金的馀额和分担结算担保金的差额分配给结算会员账户的分担结算担保金的金额小于基础担保金的金额的情况下,交易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担保金的剩馀金额和基础担保金的差额分配给结算会员账户。

  (三)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随时调整结算保证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时间。

  第三条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一)自营帐户结算准备金不足零,证券交易所帐户结算准备金不足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交易所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后,自营帐户结算准备金不足零,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补充,不足部分成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支付的结算保证金

  (二)证券交易所账户结算准备金不足零,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不足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交易所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后,证券交易所账户结算准备金不足零,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补充,不足部分由其他结算会员支付的结算保证金

  (三)证券交易所账户和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不足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交易所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后,结算准备金也不足零,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补充,不足部分与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准备金成比例使用。

  第四条决算保证金在前项规定中使用的情况下,会员分担的金额以其支付的决算保证金为限,其分担比例是该决算会员的决算保证金的剩馀金额占现在没有使用的决算保证金总额的比例。

  第五条决算会员缴纳的决算保证金根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使用后,在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按原缴纳标准补充。 未按期补充的,按交易所违反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交易所使用结算担保金后,应当向违约会员追偿。 索赔的金额按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补偿会员结算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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