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交易所实行风险预警制度。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或同时采用情况报告、谈话注意、书面注意、公开谴责、风险预警公告等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预警风险并加以解决。
第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指定会员的干部和投资者咨询以警告风险,或者要求会员和投资者报告情况。
(一)期货价格存在异常;
(二)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约、违约的;
(六)交易所收到投诉与会员或投资者有关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交易所实施谈话时的注意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会见指定会员干部和投资者的对话。 投资者必须由会员指定人同行(二)交易所安排谈话注意事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会员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三)谈话对象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书面委托相关人员代理(4)对话对象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5)交易所工作人员保密对话相关信息。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见大宗报告制度。
第四条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反的嫌疑,客户规模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风险警示函》。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通过指定的有关媒体公开谴责有关会员和投资者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虚假报告、虚假报告、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证明材料,不协助交易所调查的;
(四)确认有欺诈投资者行为的;
(五)调查涉及分仓和市场运作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反行为。
交易所公开谴责有关会员和投资者的同时,也以交易所的违反处理方法处理其违反行为。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告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警告风险
(一)期货价格存在异常;
(二)期货价格与实物价格存在较大差距;
(三)会员或投资者有违约、违约嫌疑的;
(四)会员或投资者的交易有很大风险;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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